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
民事調解書
?(2019)云0112民初8160號
原告:云南XX公司。
住所:云南省昆明市XX。
法定代表人:張XX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劉XX、沈X,北京(大成)律師XXX律師,特別授權代理。
被告:劉XX,女,漢族,住址: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邵XX,云南XX律師XXX律師,特別授權代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李XX,云南XX律師XXX實習律師,特別授權代理。
被告:廖XX,女,漢族,住址: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郭X,云南大韜律師XXX,特別授權代理。
原告云南某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劉XX、廖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,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
云南某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:……2.二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12937元。
……
本案在審理過程中,經本院主持調解,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:
……
三、被告廖XX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原告云南XX公司損失25000元
……
上述協議,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,本院予以確認。
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簽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審判長 楊XX
人民陪審員 李XX
人民陪審員 董XX
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
書記員 王XX
辦案經過
被告在某育兒機構工作,因某些原因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,用人單位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20余萬元,被告無奈委托本律師代理案件。本人接手案件后對原告舉證及案件情況進行了系統分析,可以確定被告的損失并沒有具體依據,計算方式也并不合理,大部分損失費用沒能提供發票證實。通過以上證據的瑕疵,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本人與原告進行了調解談判,最終確定被告賠償金額為2.5萬元,大幅降低了賠償金額。
案件結果
被告廖XX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原告云南XX公司損失25000元